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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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14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張朋琰即張又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,79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張朋琰即張又仕向債權人
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
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4月07日止累計111,798元正未給付,其中105,250元為消費
款;5,310元為循環利息;1,2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11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250元 張朋琰即張又仕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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