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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111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美卿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   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業已
    出境並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有個人戶籍資
    料查詢結果可憑,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開規定,該支付
   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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