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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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7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姚百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588,397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姚百舟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86,8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9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3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
6日止累計215,379元正未給付,其中214,230元為本金;1,1
4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姚百舟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,25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9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3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
月16日止累計826,148元正未給付,其中821,531元為本金;
4,61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
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姚百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25日止累計546,870元正未給付,
其中530,700元為消費款;15,670元為循環利息;5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7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4230元 姚百舟 自民國115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3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1531元 姚百舟 自民國115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31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30700元 姚百舟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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