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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2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22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777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務  人  潘秋華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,298元,及自民國93年7月7
   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潘秋華於民國91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    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    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    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 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
    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
   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
   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
    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
    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