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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692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務  人  簡志輝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8,845元,及自民國115年1
   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5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    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,有關借款
      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
     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
    ㈡查債務人簡志輝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
     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,且經聲請人迭經
      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
    ㈢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  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
     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
     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
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      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      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
      聲請。 
   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
     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   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