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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楊景超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,33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楊景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止累計221,332元正未給付,其中209,
    032元為消費款;11,100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488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9032元   楊景超 自民國115年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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