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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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
債 權 人 宋秀香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【統一編號:000000
00】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陳報正確利息起算日究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或「民
國113年3月6日」?如為後者,則請注意本件利息應自約
定清償期翌日起算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
㈢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㈣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記載為「壹仟零伍萬元」是否有誤?如
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與狀附借貸契約書記載借款
金額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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