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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12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訴字第82號
原      告 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芳良  


被      告  徐士凱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   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
    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29655
    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
    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
   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
    ,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
    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繳
    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 陳佳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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