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3-23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3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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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206號
原 告 光生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秀環
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
被 告 劉柷宏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
語,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
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俐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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