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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3-31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202號
原      告  李榮祥  
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
被      告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恩平  
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
   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
    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。前項事件當事
   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
    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
    行法之規定;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
    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15
    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調解
    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
    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
   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    判費。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是原
    告逕向本院起訴應視為聲請調解,並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
    徵收聲請費。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(下同)113萬8,843元,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。
   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   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 
三、爰檢送民事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7日內提出答
    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許仁純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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