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3-31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1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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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202號
原 告 李榮祥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被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
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
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
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。前項事件當事
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
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
行法之規定;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
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15
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調解
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
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是原
告逕向本院起訴應視為聲請調解,並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
徵收聲請費。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(下同)113萬8,843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。
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民事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7日內提出答
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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