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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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事聲字第12號
異 議 人 吳冠岑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
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所為11
2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處分聲明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1,000元,未據異議人繳納,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亭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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