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2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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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29號
聲 請 人 邱淑美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股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4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58949-3 1 8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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