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9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除字第394號
聲  請  人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
    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准許公示催
    告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足證該支
    票為聲請人所有並遺失,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
    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
    字第56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
    公示催告裁定最後登載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。聲請人於
    民國114年2月21日登載在法院網路公告,迄至114年5月21日
    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則聲請人至遲應於114年8月22
    日前聲請除權判決,方為適法。詎聲請人遲至114年8月25日
    始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顯已逾3個月法定期間,依首
    揭法條規定,其逾期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23   日
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  
支票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394號  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 暨負責人      001 創維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李麗玉 第一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3年8月10日 40,727元 CW0324236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