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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0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 謝慧敏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
                
本票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000380號  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(新臺幣)   001 楊詠淇 94年6月17日 未 載 200,000元 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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