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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9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24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32號
聲  請  人  陳敏榮即陳張敏慧之繼承人


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潘怡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玉真

股票附表:   114年度除字第332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738980-6 1 1000 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19425-3 1 6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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