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0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3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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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除字第331號
聲 請 人 詹淑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附表中關於「發行公司」欄記載,應更正為如
本裁定附表「發行公司」欄所載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玉真
股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-ND-0033848-6 1 1000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-NX-0002101-7 1 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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