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重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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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66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
被 告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盧冠伯
被 告 盧冠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97萬239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田川食品有限公司(下稱田川公司)於民國
110年7月14日邀同被告盧冠伯、盧冠名為連帶保證人,借款
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,借款期間為同年月15日起至115年
7月15日止,利息計算方式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
利率加年利率2.16%計息(目前為3.875%),自實際撥款日
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田川公司又於112年11月28日
邀同盧冠伯、盧冠名為連帶保證人,借款112萬元、452萬元
、611萬元,借款期間為同年月30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,
利息計算方式按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
動利率」加年利率0.5%機動計息(目前為2.22%),自實際
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
息,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並收取違約金,逾期在
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
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惟田川公司分別於114年1、2月後
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,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
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盧冠伯、盧冠
名應與田川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
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
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
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借據、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
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、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授信約定書、原告
一年期定儲機動歷史資料表、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歷史
資料表為證(見沙司補卷第21至65頁),而被告就原告主張
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
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
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上開
主張為真實。
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之契約;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
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
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
言,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。
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,得對於債
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
之給付。經查,田川公司向原告借款上開金額,且尚有如附
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均未清償(即如主文第1項所
示),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,而盧冠伯、盧冠名為田川公司
之連帶保證人,依約自應與田川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。是原
告本件主張,自屬可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審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駁,併此
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
法 官 劉承翰
法 官 雷鈞崴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泰能
附表:(日期:民國/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週年利率 期間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1 600萬元 186萬8592元 3.875%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2萬元 85萬1368元 2.22%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52萬元 350萬9028元 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11萬元 474萬3409元 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97萬239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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