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2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8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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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535號
原 告 德瑞農業科技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兆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
黃昱銘律師
被 告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歆玫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
賴英姿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
5,76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
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
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
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又客觀訴之預備合併,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就
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,應以先、備位訴訟標的價
額較高者,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如附表「起訴聲明」欄所示(見本院卷一
第12頁),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並變更聲明如「最新聲明」
欄所示(見本院卷一第783至784頁)。揆諸上開意旨,本件先
位、備位之訴應擇一價額最高者計算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2,554萬7,187元(計算式:24,521,187元+1,
026,000元=25,547,18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,340元
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萬9,580元,尚應補繳4萬5,76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附表(日期:民國;幣別:新臺幣):
起訴聲明 最新聲明 △先位聲明: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德瑞農業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德瑞公司)至少1,135萬元,及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兆倫至少900萬元,及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㈢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△備位聲明: ㈠起訴狀附表「被告即收款人」欄所示被告應給付「原告即匯款人」欄所示原告如「被告應給付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及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△先位聲明: ㈠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功力公司)應給付德瑞公司2,452萬1,187元,及自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㈡功力公司應給付王兆倫102萬6,000元,及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㈢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△備位聲明: ㈠功力公司應給付德瑞公司1,135萬元,及自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㈡被告陳歆玫應給付王兆倫900萬元,及自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㈢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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