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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信託登記(2025-12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訴字第69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訴訟代理人  林沛嫺  


被      告  賴銘輝  
            陳梅雀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收件字號中,「正」普登字
第14240號記載,應更正為「里」普登字第14240號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簡佩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盈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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