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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876號
原      告  楊雅評  
被      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尹崇堯  
訴訟代理人  江明道  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   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
    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聲明不明確,縱將來判決確定,亦
    無法強制執行,如命補正未補正,得以起訴不合程式,其訴
    為不合法,為敗訴之判決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
    判決、99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)。次按原告之訴,
   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 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
   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明項為:「⒈南山人壽向貴院提出之『無保險契約
    』等聲明,均屬不實,應予撤銷。⒉請命被告提出該保險契約
    全部原始資料、歷史異動紀錄、電腦後台紀錄。」等語。無
    從確認範圍及金額,核屬聲明不明確,縱將來判決確定,亦
    無法強制執行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
    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未補,即
    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    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,其
    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法 官 王詩銘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靖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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