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6-04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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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876號
原 告 楊雅評
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
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
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聲明不明確,縱將來判決確定,亦
無法強制執行,如命補正未補正,得以起訴不合程式,其訴
為不合法,為敗訴之判決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
判決、99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)。次按原告之訴,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明項為:「⒈南山人壽向貴院提出之『無保險契約
』等聲明,均屬不實,應予撤銷。⒉請命被告提出該保險契約
全部原始資料、歷史異動紀錄、電腦後台紀錄。」等語。無
從確認範圍及金額,核屬聲明不明確,縱將來判決確定,亦
無法強制執行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
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未補,即
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,其
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靖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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