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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損害賠償(2026-06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-06-08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673號
上  訴  人  蕭詣儒 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玠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萬5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6    月 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6    月 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