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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609號
原      告  陳志明  


被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
    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
    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
   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    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其訴之聲
    明為:「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56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
   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(下稱系爭執行程序)應予撤銷。」,
    而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5696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為鈞
    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554號支付命令,系爭執行程序之內容
    為:「在新台幣(下同)371,024元,及其中299,034元自民
    國85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,
    及執行費13,293元、程序費用500元之範圍內,予以扣押。
    」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核閱無訛。基此,本件
   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,058,719元(本金371,024元+利息1
    ,673,902元+執行費13,293元+程序費用500元=2,058,719元
   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60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   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莊毓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500元。其餘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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