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520號
原 告 喬進財
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11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
臺幣197,260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,有
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裁判費答詢表各1份在
卷可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
法 官 莊毓宸
法 官 林冠宇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崑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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