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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2025-12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2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484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劉芸慈  
被      告  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

兼  法  定
代  理  人  田仁愛  

被      告  楊國斌  
            溫婉君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、田仁愛、溫婉君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
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。
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、田仁愛、楊國斌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
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、田仁愛、溫婉君連帶負擔
百分之12;餘由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、田仁愛、楊國斌連帶
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   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   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於民國109年6月9日邀同被告田仁愛
    、溫婉君擔任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立借據,向原告借款新
    臺幣(下同)5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簽約翌日起至114年6
    月10日止,借款利率於借款日起至110年6月9日止,依中華
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0.155機動計算,其後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.655機動
    計息,被告應自撥款日起,前1年按月付息,自第2年起依年
   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如遲延給付本息,除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    外,應按逾期時原告之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利
    息,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
    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
 ㈡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又於110年8月16日邀同被告田仁愛
    、楊國斌擔任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立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
   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」,向
    原告借款3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8日起至115年
    8月18日止,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
    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算,自實際撥付日起,
   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如遲延給付本息,除全部債務視為
    到期外,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    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
 ㈢詎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就上開2筆借款均僅還款至114年3
    月止,即未再依約清償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如附
    表編號1、2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屢經催討迄未
    給付,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應就上開債務負返還之責。
    而被告田仁愛、溫婉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借款債務之連帶
    保證人;被告田仁愛、楊國斌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借款債務
    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連帶與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負清償
    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
    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TBB放款利率
    歷史資料表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、戶籍謄本、授信約
    定書、借據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
    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為證(見本院
    卷第19至29、33至61頁);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
   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
   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
    同條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堪信原告上
    開主張為真。 
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 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    之契約;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
   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
    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就
   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,而連
    帶債務之債權人,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,得對於債務人
   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
    付。查: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,
    尚有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且清
    償期已視為到期,而被告田仁愛、溫婉君、楊國斌分別為其
    連帶保證人,依約自應與被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負連帶清
    償之責。 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、田仁愛、溫婉君應連帶給付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及請求被告以馬內利景
    觀工程行、田仁愛、楊國斌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
    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均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、第2項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汎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聲明上訴狀,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宇萱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  計算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1 285,634元 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6% 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2,123,753元 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 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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