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給付服務報酬等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TCDV
2026-06-09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82號
上 訴 人 朱熒英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5
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
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,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
決,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2萬6,000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萬3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