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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贈與(2025-09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62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
            何佳音  
上列當事人與查沛君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請求撤銷被告查沛君、查文正就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
同段409建號建物所為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之
權利範圍為何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
   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
    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
   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補正起訴聲明為:㈠被
    告查沛君、查文正間就坐落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    (所有權範圍:待查明)及其上同地段409建號建物(門牌
    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,所有權範圍:待查明),於11
    3年5月7日所為由被告查沛君贈與被告查文正之贈與契約,
    及113年5月22日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
    登記之物權行為,應予撤銷。㈡被告查文正應將上開第一項
    不動產於113年5月2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
    記予以塗銷(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)。上開訴之聲明並未具
    體載明所請求撤銷被告查沛君、查文正就上開房地於113年5
    月7日所為贈與契約,及於113年5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
    記之物權行為之權利範圍為何,故本件尚未具體特定應受判
    決事項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茲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
   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
    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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