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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405號
原      告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  莊凱婷  
              林旆君  
被      告    巴里特科技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 戴文信  

被      告    林子馨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戴文信、林子馨之住址,均應更
正為「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段000號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聲請顯然錯誤者,法院
   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
    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
    ,應予更正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林依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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