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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查文正  
視同上訴人
即 被   告  查沛君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
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應補繳第
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,215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
    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並依訴訟標的金額
    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16
   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
   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    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    規定亦有明文。又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查文正提起上訴,因其
    與被告查沛君就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合一確定
    之事件,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,
    其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查沛君,爰將查沛君列為視同上訴人
    ,合先敘明。
二、查: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6日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
    審裁判費,且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載稱不服本院114年度
    訴字第1394號判決,未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
   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即上訴聲明),爰命上訴人補正上
    訴聲明。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則本件上
   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6萬8,885元,應徵收第二
    審裁判費1萬9,215元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
   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
    分全部上訴,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
    金額並補繳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顏銀秋  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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