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2025-12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9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
被 告 育霆實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蘇良峻
被 告 滕芸仟即滕伶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
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違約金欄關於「113年1月31日起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114年1月31日起」;附表編號2違約金欄
關於「113年1月26日起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114年1月26日起
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簡芳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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