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3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黄俸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本院114
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支付命令(下稱系爭支付命令)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系爭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106,
643元,及均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如附表所示
之利率計算利息(見司促卷第3頁),依上開規定,原告以一訴
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11月12日(見司促卷第1頁本院繫屬日期
)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106,87
4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4,487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3,98
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命
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宏谷
附表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0萬6,643元 1 利息 89萬3,797元 114年11月12日 114年11月12日 (1/365) 6.82% 167.01元 2 利息 14萬891元 114年11月12日 114年11月12日 (1/365) 11.66% 45.01元 3 利息 5萬3,300元 114年11月12日 114年11月12日 (1/365) 12.99% 18.97元 小計 230.99元 合計 110萬6,874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