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01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送達代收人 陳正欽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明賢發支付
命令(本院民國114年度司促字第29557號),惟被告陳明賢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
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83,189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220元,扣除前已
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720元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哲豪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