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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01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送達代收人  陳正欽  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明賢發支付
    命令(本院民國114年度司促字第29557號),惟被告陳明賢已
 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    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
    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83,189元,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220元,扣除前已
   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720元,原告應於
   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 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林金灶  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哲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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