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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196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志誠發支付命令(本
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54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萬96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
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1592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張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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