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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(2025-12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4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可立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122號
原      告  可立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凱傑  
訴訟代理人  沈炎平律師
被      告 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書瑗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69萬0500元,應徵收第1審裁
判費2萬1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卉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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