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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01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
被      告  劉欣玟  
            劉育旃 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欣玟、劉育旃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
   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    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主
    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   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
    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部分,數額
    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
    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761,133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6.06%計算之利息,並自114年3月2
    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、
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其中以一
    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,應併算其價額,則
    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7,456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
   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47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
    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9,9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
   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月    30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林秉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餘部分不得
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雅慧
附表:
請求金額(新臺幣/元) 類別 計算本金(新臺幣/元) 起算日 終止日(起訴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(%) 給付總額(新臺幣/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761,133 利息 761,133 114年2月25日 114年9月4日 (192/365) 6.06 24,263  違約金 761,133 114年3月26日 114年9月4日 (163/365) 0.606 2,060  小計      26,323 合計       787,4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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