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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7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盧翊榛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本院11
4年度司促字第28532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:原告於民國114年1
0月17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(見司促字卷封面)
,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86,522元,及其中746,408元
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72計算之
利息,依前揭規定,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
算之,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260元(元以下4捨5入)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786,782元(計算式:786,522元+260元=786,782
元),應繳裁判費10,4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9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蔡汎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宇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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