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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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27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韓大鳳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
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等,均應併算其價額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3萬1,232
元,及其中12萬元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7.53%計算之利息,其中59萬3,947元自114年8月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8%計算之利息。而本件乃於114年9月
10日起訴,則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9月9日止之利息應為5
,113元(計算式:120000×7.53%×33/365+593947×8%×33/365
=5113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
萬6,345元(計算式:731232+5113=736345)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9,8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9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亭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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