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保證金(2025-1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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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15號
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
被 告 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羅少謙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
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
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
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
聲明:被告應歸還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
行定期存款定存單等語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萬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,000元
,原告尚應補繳5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玉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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