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財務報表等(2025-11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80號
原 告 李芝蓉
被 告 金展精密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棟財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
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
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
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
0分之1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12
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起訴聲明為:「被告應將附表所示
之文件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、會計師以影印、抄錄之方
式(如為電磁記錄,並得複製檔案)查閱。」,經核原告上
開請求,非基於身分上或親屬關係之權利,而具有財產上之
利益,屬財產權訴訟;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,其於
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量化估算,當屬訴訟標
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
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餘部分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雅慧
附表:
編號 文件名稱 請求閱覽期間 1 被告公司章程 自110年4月1日起至交付日止 2 被告公司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同上 3 被告公司股東名簿 同上 4 被告公司公司債存根簿 同上 5 資產負債表、綜合損益表、線流量表、股東權益變動表(暨報表必要之附註及經會計師查核之報告) 同上 6 帳冊明細資料(包含普通時序帳、總分類帳、明細分類帳簿、日記帳、現金簿) 同上 7 會計憑證:帳冊傳票(包含但不限於收入、支出、轉帳傳票)、費用憑證(包含但不限於傳票、營業報告書、財產目錄及使用情況等)、外部憑證(包含但不限於發票、收據及其他記帳憑證等成本損費憑證) 同上 8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、核定通知書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(401) 同上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