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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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71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李昇儀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昇儀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規定,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
查:依前揭規定,本件已可確定之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
國114年9月16日(自114年9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計算式
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718,899元【計算式:1,653,707+59,932+
3,460+900+900=1,718,899】,應繳裁判費21,624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1,12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
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玉華
附表:
(自114年9月8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)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,648,386元 1 利息 1,518,745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16日 12.93% 4,842.09元 2 利息 129,641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16日 14.99% 479.17元 小計 5,321.26元 合計 1,653,70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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