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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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5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江郁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1,608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850元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至附帶請
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因其
數額已可確定,應併算其價額。
二、經查,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28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
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41,097元,及其中530,6
81元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1.72%
計算之利息。依據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
訴前1日即114年8月28日止之利息511元(計算式:530,681
元×3/365×11.72%=51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1,608元(計算式:541,097元+511元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6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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