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留款(2025-11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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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44號
原 告 洪涵羚
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
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402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,5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峻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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