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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08號
原      告  愷邑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吳子嘉  
被      告 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趙世豐  
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08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萬91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982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
應補繳9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林依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韻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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