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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(2025-10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86號
原      告  詠鴻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洪暐程  
訴訟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529,6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1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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