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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5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蕭智鈞  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
年度司促字第2470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
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72萬9638元,及如所表所示之利息,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萬388元(含本金及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
年9月3日止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4捨5入)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98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9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 月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 月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隆成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2萬9,638元) 1 利息 68萬5,269元 114年9月3日 114年9月3日 (1/365) 16% 300.39元  2 利息 3萬7,702元 114年8月6日 114年9月3日 (29/365) 15% 449.33元  小計       749.72元 合計        73萬38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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