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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0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蘇郁棋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郁棋發支付
    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92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0日
    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
    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附帶請求起訴前
    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
    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
   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8月19日,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
    收據收款戳可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    )984,640元【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
    徵第一審裁判費13,07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
   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57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   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
 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林俊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俞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8萬4141元) 1 利息 97萬0499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8月19日 (4/365) 4.69% 498.81元  小計       498.81元 合計        98萬46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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