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(2025-10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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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37號
原 告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歆玫
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
賴英姿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玖生技有限公司、王兆倫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71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6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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