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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(2025-10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37號
原      告 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歆玫  
訴訟代理人  王邦安律師
            賴英姿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玖生技有限公司、王兆倫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71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6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 官 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政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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