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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81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蔣健合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本院11
4年度司促字第20356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:原告請求被告給
付新臺幣(下同)839,58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則前開訴
訟標的金額839,582元,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,237元(如附表「計
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7月23日之利息」欄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4,819元(計算式:839,582+5
,237=844,819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50元,扣除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10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
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蔡汎沂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宇萱 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7月23日之利息 0 11,130元 自114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6.99% 74.6元 0 14,422元 自114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8% 110.63元 0 20,989元 自114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5.98% 321.62元 0 628,157元 自114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.99% 3,608.03元 0 145,686元 自114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8.03% 1,121.78元      合計5,236.6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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