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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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8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陳雅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93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
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
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請求被告給
付新臺幣(下同)73萬422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為73萬4734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
),應繳裁判費9,8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9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善應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;日期:民國)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(請求金額73萬4224元) 1 利息 73萬642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8月18日 (3/365) 8.5% 510.45元 小計 510.45元 合計 73萬473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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