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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(2025-09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03號
原      告  劉秉澄  
訴訟代理人  陳俊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200,107元(詳附表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利
息之金額僅計算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5月21日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5,6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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