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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協議(2025-09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寶萊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2299號
原      告  一零八鼎峯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江俊穎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堂軒、寶萊商務中心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63萬5,307元(計算式:8萬6,634元+154萬8,673元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,6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簡佩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郭盈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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